即時文摘

【雙重標準】從湯顯明案處理手法 看香港律政黑箱(文:David Tang) (17:14)

就湯顯明一案,對於他慷納稅人的慨,以公款請大陸幹部大吃大喝,法律上的確不容易告,他畢竟是高官,對公款宴請這回事有很大的酌情權。

但他收禮呢?也是什麼事也沒有,這個我卻不太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像湯這樣的人員,未得行政長官許可而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亦即是說,收禮的不用答應什麼回報,也屬犯罪。

由於ICAC的調查不公開,湯究竟收了什麼,又或者什麼有得到行政長官批准什麼沒有,外間難以知悉,雖說拿了英國御用大狀的意見,但律政司到底給了或沒有給了什麼給御用大狀考慮,外人也是難以知悉。

律政司的檢控權十分之大十分之闊,曾蔭權湯顯明的,拿英國御用大狀的意見才決定告不告,佔中的,想也不想,告了再說,外人也是難以明白為什麼。

律政司跟法官不同,法官終身制,不用買誰的賬,律政司卻是由特首提名,再由北京委任,隨時可以被resign,怎樣確保中立?

美國很多州的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不是由州長委任,而是另外民選的,為的,就是確保總檢察長不受州長左右,至於聯邦政府,為了調查總統之類的大官,又會由法庭委任獨立檢察官,連總統也炒不了,最有名的,當然是1990年代調查克林頓的Starr了,還有,聯邦政府的FBI,首長雖然由總統提名,但一任10年,不得隨便炒也不得連任,為的也是令FBI不用買總統的賬,得以獨立行使調查權。

美國有強大的民選機制監督,尚且有那麼多其他的機制去確保檢察當局沒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但香港呢,那個半民選的立法會只能吵吵而己,其餘什麼監督也沒有,怎樣能令港人信服?

附:立會有關討論文件

原文載於作者facebook,現文題為編輯所擬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書店5人失蹤】「這些禁書「抹黑」政權和領導人,中共不視之為吹水花邊,而是定性為一場意識形態的鬥爭。中共認為歷史經驗和現實教訓也都證明,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關乎政權安全、政治穩定。」...

Posted by 明報文摘 on Monday, January 25, 2016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文摘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