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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試爭議】律師會的顧問報告(文:陳文敏) (14:03)

律師會早前稱早在2012年已提出統一考試,但這提議隨即遭到三所法律學院和大律師公會的反對,可是律師會仍一意孤行,並著手委任顧問做研究。

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是負責檢討、評估和評核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訓制度的法定機構。現時的主席為前終審法院法官陳兆愷,成員包括三所法律學院,兩個律師專業團體、律政署、教育局、自資高等教育聯盟的代表及兩位法官。當時法常會便曾多次要求律師會就統一考試交代,但律師會對考試的理據、範圍、評核,在那階段設立考試均一直支吾以對,只推說仍在研究當中。其後法常會決定就法律教育作全面檢討,檢討範圍亦包括律師會的建議,律師會當時並無異議。

與此同時,律師會加快顧問研究的工作,2013年10月,律師會的顧問諮詢三所大學,其後更要求各大學提交資料,並於2014年2月再次接觸各大學。

由於統一考試惹來不少疑慮,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12月召開會議。會上律師會對統一考試仍是含糊其詞,只推說等待顧問完成報告後便會向立法會交代。

據了解,報告在2014年下半年已完成,但律師會一直沒有公開或交代報告,甚至在早前單方面公佈引入統一考試及其後的回應均對報告隻字不提,至近日被記者追問時,才說因報告收到的回應不多,沒有代表性,所以不會公開報告!

律師會花費不菲聘請海外顧問,顧問亦與各持份者作出討論,對相關的問題作出研究,怎可以做了一場大龍鳳後用這種理由拒絕公開報告?若報告沒有代表性,那律師會基於什麼研究提出這樣重大的改變?實情會否是顧問報告對統一考試有所保留,律師會才會拒絕公開報告?若是這樣,這是刻意隱瞞和誤導公眾。

統一考試會改變現時法律教育的制度,這屬於法常會的職權範圍。律師會在聲明中稱根據《律師實習規則》第7(a)(ii)條,律師會有權規定考試,但卻沒提第7(a)(i)條只能在PCLL後指定其他考試,第(ii)條並不凌駕第(i)條,若律師會的建議會廢除或架空PCLL,法律上是否有權,恐怕並非如律師會所願那樣清晰。

原文載於《明報》副刊(2016年1月27日)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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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January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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