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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滿腸肥」的法援律師 (文:CSF@法政滙思) (15:16)

近期政府中頻頻有高官發表言論,說司法覆核被濫用阻礙政府施政。究竟司法覆核有沒有被「濫用」這議題已經得到在法律界十分有份量的人士發聲,本文不再詳述。但發表該些濫用司法覆核指控的人士的其中一個說法是有份參與司法覆核的大律師一邊撐濫用司法覆核,一邊打司法覆核案件,收取法律援助支付的昂貴律師費。發表這些言論的政府發言人大放厥詞之餘卻沒有提供任何數據支持其說法,有幸大律師公會主席在本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提出有關數據反駁有關的言論。

首先大部份司法覆核案件均不涉及廣泛的公眾利益。由筆者所見,每年有很多的司法覆核案件也是牽涉地產發展商對政府機關,例如城規會,進行司法覆核挑戰。又如有不少司法覆核的案件是牽涉專業人士對約束他們的專業機構所作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申請。當然地產發展商及專業人士不用依靠法援來支付他們的訴訟費用。而在向法援申請協助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只有百分之二十五的申請獲得協助,金額佔法援開支百分之五。

但作為一個經常代表由法援提供協助的當事人的大律師,讓我分享一些事實及經驗好讓各位也知道究竟法援律師是否有如某人所說的肚滿腸肥。

就民事案件而言,不論案件是否由法援提供協助,大律師都會由事務律師代表當事人作出聘用。聘用時,事務律師會向大律師講述案件所牽涉的工作,而大律師也會向事務律師提供每小時收費的金額。當法援署同意並指派大律師處理案件之後,大律師便如常開始工作。但是假如你以為大律師的時薪一經接受便可以無止境地「印銀紙」便大錯特錯了。當大律師完成一個階段的工作,向事務律師開出發票,事務律師再把發票轉交法援署安排支付費用。但大律師一般只會收到大概一半的費用。至於餘數,很多時只會到了案件完結後才有望收到。但是最後所得到的費用差不多必然少於發票開出的金額。因為法援署只會支付經評定或法援署認為假若經評定便會獲准的金額。

不論案件最終是贏定輸,法援署也必定和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討價還價。我們不是說法援署在工作開始之前和律師們討價還價,而是在工作完成後,才和他們討價還價。法援署是以他們認為「合理」的金額向律師們還價。到了這時後,律師們根本沒有選擇。工作已經完成,時間已花了,但是能否得到應得的報酬卻只有天知道。

就算與訟雙方決定庭外和解,律師們能收到多少律師費也是未知之數。一般而言,訟費是由敗訴的一方支付。在一件案件作出庭外和解之前,雙方亦必定有討論訟費的問題。假設有法援的一方的律師費是由對家所支付,法援律師也要等待雙方就訟費金額作出一輪又一輪的交涉,直至雙方有協議才有望收錢。而交涉的結果也幾乎可以肯定付款一方不用支付對家的所有律師費。至於餘數也不會由法援署支付。律師費的未支付餘額也就這樣的化為烏有。

假若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雙方便要就訟費問題向法庭要求作出評定。同樣地,經評定後支付訟費的一方也不用支付超出評定結果的訟費。在一般沒有法援協助的案件,評定後未獲對家支付的訟費都是由聘用律師的一方自行支付,但是法援案件中,要承受損失的就只有付出了時間及努力的律師們。筆者經常遇到的是,完成了工作,等候多年仍未付清的律師費最終只能打一個大折扣收取,甚至有些餘數是不了了之。

再者,訴訟並不是一時三刻便可完成的事。大律師往往要等數以年計的時間才能有望從法援收到律師費。就算一件案件完結,律師們還要等法援署對律師們的發票進行評核,要求律師們提供各式各樣的資料及記錄來確認所報收的費用是否合理及必需。這樣的來來回回可以輕易地用上月以繼月的時間,而律師仍然不知可時才能得到工作的報酬,就筆者而言,有些在三、四年前便開始處理的案件到了今天還未收清尾數。至於近期接到的法援案件,亦不能奢望能在每月要支付自己的律師樓賬單的限期前收到。

當然,有些人會說,訴訟是有錢人的玩意,只要看看「法」字便知道是有「水」才能「去。」可是一個只是有錢人才可以通過法律尋求公義的社會會是一個公平公義的法治社會嗎?法律援助的必要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有多少人又想過處理法援案件的律師也同樣要為公義作出付出?當一些政府高官罔顧事實輕言指責法援律師為了自己的金錢利益處理法援案件時,他們不但是對這些律師作出侮辱,更反映出這些人的人格是多麼的可恥。

(原文載於《評台》網站。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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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文摘 on Monday, January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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