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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君兒綁架案】點解係大陸審?(文:曾偉強) (23:54)

「堡獅龍」創辦人羅定邦孫女羅君兒,去年在清水灣寓所被綁架案,涉及贖金二千八百萬元,轟動一時。八名被告三月二十四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六人被控綁架罪,兩人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八人全部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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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也披露了更多案情,不過,這些內容除了作為茶餘飯後的話題,亦無甚特別之處。問題是,雖然八名被告在大陸被捕,也被押上庭,認了罪,但為何是在大陸審案判刑呢?

根據《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的「法律」、「法例」,指的是「在香港施行的、在香港具有立法效力的、實施範圍擴及香港的或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法例。」

在羅君兒案中,受害人是香港永久居民,案發地點在香港境內,涉及贖金是港元,而大部分贖金及被劫財物在香港境內尋回。涉案的八名疑犯不但非法入境香港,也觸犯了香港的綁架罪。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四十二條,觸犯綁架罪「可處終身監禁」。

然而,根據深圳市檢察院披露的案情,去年三月底,被告人猶敦魁,在深圳市糾集王譽錕、熊登輝、張襖江、王立波、毛小兵、鄭興旺等人,密謀到香港綁架勒索。四月四日,猶敦魁等六人從羅湖偷渡來港,與先行到達的鄭興旺匯合。四月二十五日凌晨,猶敦魁等人翻牆進入大宅,劫走價值二百萬元手錶、首飾等物品後,將羅君兒帶走。

五月三晚上十時許,鄭興旺在香港口岸被香港警方截獲。隨後,大陸警方分別在深圳市、東莞市、惠州市惠東縣和貴州省甕安縣等地,將其他犯罪嫌疑人陸續抓獲。警方在深圳梧桐山和香港飛鵝山中找回了部分贓款以及被搶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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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控方認為,猶敦魁、王譽錕、熊登輝、張襖江、王立波、毛小兵為勒索財物綁架他人,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是,他們首先是觸犯了大陸的偷渡罪,但又為何不予以控訴呢?

再者,除了鄭興旺在香港口岸被香港警方截獲,被香港警方控以非法禁錮以換取贖金罪,明年二月在本港高等法院開審,其他各人又會否移交香港執法部門處理呢?

至於綁架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指明:「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此外,《刑法》第七條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問題是,「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條文又是否屬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呢?假如第六條適用的話,深圳法院這場審訊又是否違法呢?如果是根據第七條,那麼,大陸又是否視香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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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評台網站。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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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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