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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沒時限 何來二次制憲(文:張志剛) (09:39)

提出港獨或香港自決的人,在面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猛烈抨擊之下,最近改為利用國家對香港「50年不變」這個政策方針而製造出2047年二次制憲為議題。一些對事情不大了解的人,甚至把2047年等同於1997年的前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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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質上而言,1997和2047是完全不同的事情。1997是要解決中英兩國的不平等條約所遺留下的歷史問題,中英兩國通過談判,讓中國可以在1997年7月1日重新行使對香港的主權。香港由英國管治的殖民地回歸中國,香港在最基本的身分地位在1997年7月1日改變了。

50年不變指資本主義生活方式

但對於2047,則完全不是對基本身分地位的改變。所謂「50年不變」,在《基本法》內的第5條出現,原文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這條條文,已經非常清楚表達,所謂「50年不變」,是指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不是指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至整部基本法,基本上是沒有時限。而事實上,其他地方類似的憲政文件,都不會設立一個時間。2047年7月1日之前之後也如此,不需要重新訂立一次基本法。就算是跨越2047年的政府行為,例如批地,都不以2047年為界限,回歸後所批出50年為期的地契,早已超越2047年,這也是證明特區政府的權力,並不以2047年為界限。

「50年不變」規範的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在50年後將會如何?我們且不去引述當年領導人的說法,就以條文論條文,這第5條就是一種在某段時間內作出保證的表述,就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不變。50年後如何,邏輯的演繹,就是可變可不變。但無論是變還是不變,也只是指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而已,而無關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2047年之後,基本法仍然有效;當然,如需修改,基本法內亦已有修改的機制,而跟2047年的時限無關。

明乎此,香港就不存在2047年第二次制憲的問題。基本法第5條在50年期滿之後要改,又可以怎樣改?照文理去推論,就是從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改為非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僅此而已,又與獨立何干!

香港的憲政地位,其實是由全國法律和基本法一起構成。中國憲法的第52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54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基本法的第1條,其實都已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就算是在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也列明「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况,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相關的文件和法律條文仔細的看上一遍,2047年的問題其實是相當簡單清楚,由始至終都沒有所謂第二次制憲的問題。而所謂港獨,根本就是違憲違法的行為,又如何可以利用2047這個年份去借題發揮呢!

港獨違法違憲 為禍至深

搞港獨,就是搞港獨,和疆獨藏獨都是同一類的分離行徑。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單方面的獨立運動,都會引來政治反應並且付出沉重的代價。而這代價,也不僅僅是由提出單方面獨立的人付出,而是要由整個地區付出。港獨不可能成功,相信是簡單的政治常識;但既然已經有人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在單方面獨立訴求提出之後,所引來的政治迴響以及反應、所帶來的政治後果,對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禍至深。搞港獨的人在港獨運動過程中可能已經收成其政治利益,但遺下的惡果則由700萬人承擔。利害關係,不可不察!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作者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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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2016年4月13日《明報》筆陣。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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