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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香港普通法,內地護法有辦法?(文:呂秉權) (11:19)

「香港眾志」和「香港民族黨」近期成立,再加上最近香港形勢的發展,京官和內地護法按捺不住,以高姿態炮轟「港獨」。

中聯辦的表態,已經由主任張曉明的質疑是否違法、相信特區政府會依法處理的論調,升級為法律部長王振民罕有地現場解釋香港法例,咬定「鼓吹港獨」已觸犯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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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報道說,王振民指「鼓吹『港獨』的論述是明確違法,他指出,這不但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和第23條中的『不可分裂國家』,更違反了香港本地法例,包括《社團條例》」,「社團條例也有非常明確(條文),沒有經過合法註冊的團體,以公開的政黨名義或社團名義開展活動是一種犯罪行為」。

中聯辦的表態由質疑是否犯罪到判定「鼓吹港獨」就是明確違法,未審先判,可能會令特區政府倍感壓力,從而加速應對措施。再加上此事涉及國家安全,而國安法已清楚訂明特區政府和港人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打擊「港獨」相信已非香港一方之事。

至於護法方面,最出位的言論則要數中央智囊、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香港普通法觀念要改變」的主張。莫說:「需要樹立新法治觀,即改變以往以普通法定義香港法律的觀念,樹立以中國憲法為原則和依據的法治觀。」(《大公報》)

香港律政司的網頁有關「香港的法律制度」的篇章,31次提到「普通法」,證明普通法一啲都唔普通,強調「基本法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從而保證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會使法治得以繼續實施」。

介紹又說:「普通法最獨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據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適用地區,而並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判決。」

仍然在摸索「依法治國」、「黨大於法」、「人治鬥法治」的內地,護法居然有顏面有資格叫香港人「樹立新法治觀」,改變「普通法定義香港法律的觀念」,這簡直是不自量力,嚴重破壞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

莫紀宏曾撰寫〈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一文,強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三者地位並不是對等的,黨的領導居於核心地位。

想引入內地的法治觀來港,港人不妨見識中共總書記習近平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的「內部講話」。

習近平說:「黨的政策是國家法律的先導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據和執法司法的重要指導。要善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確保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後,實施法律就是貫徹黨的意志,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

口講法治但黨前黨後,香港人唯有以擋為上,普普通通地捍衛普通法。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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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2016年4月12日《明報》觀點版。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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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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