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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讓家長選擇應考或拒考TSA? (文:戚本盛@進步教師同盟) (15:59)

價值的衝突,是公共爭議的必要條件,無視差異、缺乏選擇則是爭議的充分條件。

人心不同,各如其面,爭議在公共事務中幾近不可避免。處理爭議的一個焦點在於衝突:若能協調各種價值,互諒互讓,各有取捨,各有妥協,達成共識,衝突便可以和緩,甚至化解;若不能妥協,便訴諸公決,少數服從多數,有了結果便不再爭議,衝突仍然存在,只是給遏抑下去。

過去的教育爭議,多以這種聚焦衝突的手法處理。例如反對殺校,以所謂「三保」作結,政府算在資源上讓步,民間則不再根查學校結束是否全因家長選擇;又例如反對國民教育科,政府擱置正式成科,民間既相信小勝一仗,卻又防範不了如水銀瀉地的潛在課程;TSA也如是,政府暫緩全港小學應考,卻推出五十間學校的試行計劃,全港的考試暫停了,但對參與試行的學校中反對TSA的家長來說,卻和沒暫停一樣,不滿依然。

目前的教育體制仍以學校、班級為單位,學生入讀同一學校,在同一班級上課,不同學生是同時學習的,這固然有社教化、合作互動等效果,但學生之間的差異便成為教學過程上的難題。在學習而言,通過教學策略的調適,專家教師還可以善用差異提升學習效能,可是,以像應考TSA與否這類非此即彼的議題來說,順得哥情失嫂意,是目前制度的局限而不只是困難。

問題在於制度沒有選擇。政策處理的是公共事務,制度自然以大眾為對象,問題是,以多數的大眾為對象,是否必須忽略少數個體的選擇?以TSA為例,反對因TSA而招致操練的家長,要取消TSA整個考試,可是若取消了,則認為不受TSA影響的家長是否少了選擇?反之亦然,認同保留TSA的話,則反對的家長又會感到被迫參與。

其實,處理爭議的另一焦點可放眼選擇。制度如果容讓選擇,便可以兩全其美。以TSA為例,認同的家長固然可以選擇讓子女應考,不認同的家長則也有權選擇不讓子女應考,各適其適,不必強迫。有了選擇後,爭議便沒有意義。

容讓選擇,成本很低,卻能為爭議留出一道活門,有了活門,爭議便不會在制度內不斷加壓。像壓力鍋的出氣閥,為制度或政策設置了選擇,也就是消弭充份條件,爭議便可化解於無形。

(原文載於進步教師同盟網站。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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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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