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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店5人失蹤】李波真「自由」 (文:曾偉強) (16:36)

什麼是「政治凌駕法律」,看看李波二月二十九日「出街」的錄影片段便清楚明白。這段訪談,只說明一件事,大陸的「有關方面」,真的視國法如無物。

香港警方二月二十九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接獲廣東省公安廳通知,李波願意與警方會面。警務處及入境處人員當天在內地與李波會面。新聞稿指出,李波表示「目前在內地是自由和安全的」,他是「在朋友協助下用自己的方法自願返回內地,並不涉及綁架。」但拒絕透露詳情。

同日,鳳凰衛視播出專訪李波的片段。在片段中,李波聲稱自己是以偷渡方式返回大陸,協助當局調查;並表示決定放棄居英權。協助當局調查,是好市民的表現,為何要「偷渡」?難道大陸的「強力部門」只會繞過法律,但卻不懂得保護證人?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三月一日會見傳媒時表示,「李波先生並沒有作出進一步的透露(以什麼形式離開香港),這方面我們會繼續跟進。」但矢言「看不到有任何的資料指向或證實」有人跨境執法及破壞一國兩制。既然不知道李波以何種形式離港,又如何斷定沒有人跨境執法呢?

香港警察的新聞稿沒有用上「偷渡」二字,原因不明。但既然李波對「偷渡」一事已直認不諱,為何不將之緝拿歸案?即便是日後李波完成協助調查,又是否再以自己的方式離開大陸?那麼,一個為「有關方面」立了大功的好市民,回到香港,便可能面對刑責,甚至成為階下囚。實在於理不合,亦有違人情,而且不合於法。

《清華大學學報》二○一四年第二期(第二十九卷),有一篇題為〈城市、國家的國際化與偷渡犯罪的刑事政策〉的論文。文章指出,「偷渡犯罪是中國刑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對於非法出入國(邊)境犯罪及其相關犯罪的習慣性稱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也就是說,李波為了協助當局調查,不惜觸犯國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個別情況則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由此觀之,協助李波「偷渡」的「朋友」,也真的很夠「朋友」!

任何一個人,如能像李波那樣,「偷渡」入境但卻「自由和安全」地活動,包括太太、傳媒見面,和「自決」是否與香港警察及入境處人員會面,那還需要護照和國籍嗎?說到底,李波偷渡入境大陸,已經是有罪之身,但卻得到「自由和安全」,並由公安廳代為聯絡香港警方。這不是赤裸裸地踐踏國法麼?能夠凌駕國法,不受大陸法律制約,李波也真的很「自由」!

(原文載於《評台》網站。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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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即時新聞貼上了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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