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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懶人包】離岸大解構 (文:尼斯與湖@法政匯思) (19:52)

《明報》在上星期三(2016年4月20日)刊登了關於「巴拿馬文件」的詳盡報導,揭示香港權貴怎樣運用離岸公司。本來那系列報導應該是《明報》在報業界的最新高峰。可惜,在同一天,《明報》不明不白地解僱了其執行總編輯姜國元(安裕)先生,為新聞自由響起警號。

今天,我們懷着悲痛的心情,刊登以下的內容,向負責《明報》「巴拿馬文件」報導的記者們及所有繼續為捍衛新聞自由而奮鬥的新聞從業員致敬。但願當權者的黑手能夠遠離我們的新聞界,好讓記者們能繼續為讀者無懼地尋求真相。

「巴拿馬文件洩密」事件在全球各地都鬧得熱哄哄。這件有史以來最大宗的文件洩密事件披露了不少國家政治人物的海外資產資料,其中最令廣大傳媒關注的是他們如何透過離岸公司避稅。我們會為大家帶來一些跟離岸司法管轄區有關的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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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為大家解釋何謂離岸金融中心和離岸司法管轄區,以及各個離岸司法管轄區的特色。

「離岸金融中心」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但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離岸金融中心」一般都被理解為主要處理與非居民及/或外幣有關事務的金融中心,而其處理的非居民及/或外幣事務往往比有關的本地居民及/或本地貨幣的多很多。換句話說,非居民控制的機構在離岸金融中心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以上定義在國際間被廣泛使用,其中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也採用以上定義。

現今主要的離岸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屬處女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百慕達(Bermuda)、巴拿馬(Panama)、澤西(Jersey) 、根西(Guernsey)和直布羅陀(Gibraltar)等等。

一般來說,英屬處女群島公司容易被成立、維持和管理,重組和遷冊方面具靈活性,稅率較低,而且在國際間被廣泛認識,所以英屬處女群島作為離岸司法管轄區頗受歡迎。因此,英屬處女群島公司會被用作為結構性融資交易的專用公司、持有個人資產或繼承資產之用。

基於稅率和成立效率的原因,人們主要在開曼群島以合夥、信託或公司形式成立離岸基金。現時世界上大約85%的對沖基金都在開曼群島成立。相比於第二受離岸基金歡迎的離岸司法管轄區(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擁有多三倍的離岸基金。相比於大部份「在岸司法管轄區」,開曼群島有更多免稅和靈活的法規,所以該處對於成立公司來說非常受歡迎。值得留意的是,在過去十多年,大部份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都在開曼群島成立。

百慕達對保險公司有利的法規令其成為在全球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大量的保險公司的總部和子公司都在百慕達成立。特別是,百慕達是世界上最大的自保公司成立地。一般來說,自保公司是成立來為其母公司和分支機構投保或再保的。

大部份人都聽過「巴拿馬註冊船隻」這名稱,但未必每個人都知道在巴拿馬註冊的船隻數目(約8,200艘)是世界之最,遠比分別排第二和第三的利比里亞和巴哈馬為多。巴拿馬作為最受歡迎的船隻註冊地的原因包括其對註冊船隻有較少要求、提供靈活的擁有權結構和相對容易的轉移登記方法。

在地理上比較鄰近在岸司法管轄區的包括澤西和根西(統稱為「海峽群島」)和直布羅陀。澤西和根西的銀行和基金管理行業發展都很蓬勃。直布羅陀則以低稅率等優惠措施吸引網上賭博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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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解釋了何謂離岸金融中心和離岸司法管轄區,以及各個離岸司法管轄區的特色。接下來會為大家解釋人們為何會設立及使用離岸公司。

由大概1980年代開始,離岸司法管轄區透過免稅的安排來促進國際間的貿易。當時,由於離岸公司不在離岸司法管轄區從事商業活動,它們無需在離岸司法管轄區交稅。該些公司被稱為國際商業公司,並在英屬處女群島大規模地流行。但是,在2000年代初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起了全球性的行動,以防止繼續給予國際商業公司(相對於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有商業活動的本地公司)不合理的優勢。因此,不少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屬處女群島)把法例現代化,廢除國際商業公司,並開始規定所有在當地成立的公司(不論在當地有否商業活動)都無需在當地交稅。

時至今日,離岸公司可以用在廣泛的商業或私人用途上,該用途是合法或非法取決於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其中比較值得留意的用途包括:

1. 持有資產

不少大企業成立大量的控股公司,用作持有不同的高風險資產,以防止法律風險連累到集團主公司。同樣地,大集團通常會使用不同的離岸公司來持有不同的船隻,以防止例如跟環保有關的法例影響到集團旗下的其他公司。離岸公司也常常用作持有私人資產(例如房地產),以享用某些稅務優惠,或隱藏該資產最終擁有人。

2. 合資聯營公司

合資伙伴常會在離岸司法管轄區成立合資聯營公司,因為該處可作為一個中立的司法管轄區,及/或因為該合資聯營公司經營商業活動的司法管轄區的融資或商業法律未能提供足夠保護給投資者。

3. 上市公司

香港交易所只會接受在某一些司法管轄區成立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因為該擬上市公司成立的地方之融資法律發展未如理想。因此,該些擬上市公司會把其股份轉讓到離岸公司,然後申請把離岸公司在香港上市。

4. 迴避債權人

一些大量欠債的人士為了防止被申請破產,會把其現金和資產轉移到一家不知名的離岸公司。

5. 避稅

雖然我們很難確定數字,但大多數人都相信某些富有人士會不向稅局透露他所擁有的離岸公司的收入,以避開交稅的責任。再者,某些跨國公司都曾經被控把收入從高稅的司法管轄區的公司轉讓到沒有稅務責任的離岸公司。

希望大家閱讀了我們這「離岸大解構」會對離岸司法管轄區和離岸公司有更深入的認識。

尼斯與湖@法政匯思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編者按:《明報》集團於4月20日發聲明表示:公司需積極採取節流緊縮政策,裁減人手實非得已,是次裁減涉及業務和編採部門人員,當中包括高層人員;公司希望盡快渡過此困難時刻;明報編採方針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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