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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出書賀長毛六十大壽(整理:陳玉峰) (16:34)

There is method in his madness——李柱銘

今日(編按3月27日)是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六十歲生日。過去一年,一群學者、法律人和政治人包括曾鈺成、黃宏發、陳文敏、李柱銘、吳靄儀和馬嶽等等不分立場,集體秘密籌備製作《我反抗故我在》一書予梁國雄作為禮物,整理他過去廿年的法律抗爭,並於五月出版。本欄今日轉載書中與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訪問,讓公眾了解法庭上另一個鮮為人知的梁國雄,並與公眾分享一眾作者心意。

李柱銘目前在大律師公會執業名冊上排行第一,是「最資深的資深大律師」。他曾參與十多宗與梁國雄有關案件,包括「衝擊」替補機制論壇、立法會剪布案、就特首選舉結果提出覆核、二○○五年終院《公安條例》案、美孚示威禁制令、在囚人士投票權、民間電台案,及多年前堵塞東隧案等。數十年來兩人在議事廳及法庭,一路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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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認識長毛(梁國雄)時,我是支聯會的副主席,當時着實不太喜歡他。因為其「四五行動」的行動模式跟支聯會不同,我們的行動總是適可而止,例如去新華社門口示威,完結後我們便會和平散去,但「四五行動」就會抬棺材、搞事。

後來市民都知道,就連港英政府和警方也了解,這兩個團體是不同的。有時候, 我們都已回家了,還在電視上看到他仍在現場搞事。但後來漸漸覺得,他搞事不是沒有理由的,不過支聯會卻不可能跟他一齊搞,因為大多市民都不想。為了保障市民的利益,我們的行動結束後,我們就會叫市民回家。至於那些激進的朋友,則可以參與「四五行動」。其實,在共產黨愈來愈離譜的時候,我認同香港是需要長毛這些人的。

簡而言之,他就是左翼。雖然我不是,但我覺得需要有人這樣做。

輸了官司還能贏訟費

第一次為長毛打官司,是何俊仁找我幫忙。

那是一宗涉及《公安條例》的案件。他和前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未經批准下,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集會,結果被捕並控以「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的罪名。他們罪成後不服,提出上訴,並指出《公安條例》中,有關「遊行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條文不合憲。他們在高等法院再度敗訴,便上訴至終審法院。而這宗案件後來成為了經常被人引用的重要案例,凡是讀法律的人都知道。不過,其中有一件事是較鮮為人知的,就是這宗上訴我們雖然「輸」了,但最後卻贏了訟費。

這不是很奇怪嗎?打官司通常都是輸家需要支付訟費,有時候,頂多是法官酌情,不作訟費命令,即是「no order as to costs」,與訟雙方都毋須支付對方訟費。輸了官司還能贏訟費,就很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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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審理這案時,指《公安條例》要求遊行、集會的組織者預先通知警方,原則上並不違憲。不過,就着《公安條例》因賦權予警務處處長為了「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可行使限制和平集會的酌情權這一點,因法文辭彙「ordre public」的概念太過寬泛和不清晰,除了令執法的人難以知道某行為是否合乎「ordre public」,同時亦使打算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無法事先知道參與該遊行、集會會否違法。基於法律必須清楚明確,但因法文辭彙「ordre public」不夠清晰,而令《公安條例》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未能達到憲法所規定「依法」(「prescribed by law」)的條件。終院最終找出一個方法,把「ordre public」從「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中分拆開來,然後刪除,使得《公安條例》不再違憲。

不過,由於終院認為,上訴人是因故意不通知警方而違法,與上述「ordre public」的裁決並無關係,故依舊判各上訴人罪名成立。

本來法庭並不打算作訟費命令,亦即大家都毋須為對方支付訟費,但我卻表示不行,認為必須申請訟費。事實上,我所代表的上訴人是獲法援的馮家強及盧偉明,所以即使他們獲判訟費,也是取回他們支付法援的「墊底費」,大概是兩萬多元。不過,這卻是一個不應退讓的原則問題,因為既然他們申請上訴時,終院的上訴委員會所審理的問題是「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是否違憲」,而最後終院判定需要把「ordre public」從《公安條例》中刪去,才能令不反對通知書的制度合憲。換言之,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本來是違憲的,亦即是針對該問題,我們是贏的,那又豈能沒有訟費呢?

於是我代表上訴人寫了一份很長的陳詞向終院申請訟費,律政司回應後,我又再寫了一份廿多頁的陳詞作回覆,花費了許多的時間。最後,終院罕有地判上訴人雖「輸了官司」,但能贏得訟費,長毛、馮家強及盧偉明均能取回幾千至兩萬多元。

司法覆核是否被濫用

近年,不時都有批評指香港有人濫用司法覆核的制度。但大家都有目共睹,長毛與其他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許多時雖然司法覆核的申請不獲批准,不過都是不用支付訟費的。但這絕非法庭優待他們,而是法庭行使酌情權,認為他們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涉及重要公眾利益,而且他們個人是完全沒有利益的,他們是在做有利公眾的事情。再者,他們所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亦不可說是沒有成功機會的,所以法庭才會決定免除他們支付訟費,亦即是他們並沒有濫用司法覆核。

我直接或間接地協助長毛打官司有十多年了。現在他當然比開始時更有經驗,而一開始時,我已覺得他是一個很合情理的人。或許,有很多人會覺得他平時為人粗魯,看似口不擇言,其實他在庭上卻是另一副面孔──從不會令我為難,亦不會給我添麻煩,也不會浪費法庭的時間。總而言之,他實在是言之有物,有重點才會講出來,而且很醒目,跟他商討,他總是很快便能掌握重點。

一般而言,他會讓資深大律師代表同案的其他被告/申請人,由大律師先陳詞,向法庭解釋相關的法律原則,至於自辯的長毛,就會坐着留心地聽大律師的陳詞,到他發言時,也不會重覆大律師的發言。我從不會和他預先說明:「我講這些,而長毛你就講那些大律師不方便講的話」,因為我認為不應該由大律師講的說話,就不應講,也不應叫長毛講。不過長毛很敏銳,他的補充不僅說得頭頭是道,有時他更知道有些論點是不應該說出來的,會點到即止。

其實,法律本來就是常識。英國有位法官Lord Atkin在退休時曾說過,「法律原則」(「Legal Principle」)實在是「以法律語言表達出來的常識」(「common sense couched in legal terminology」)。長毛很有常識,縱然他平時在立法會發言時會惡言相向,不過,在庭上他從不會罵法官的。英文有句諺語:「There is method in his madness」。其部分行徑或會讓你以為他是癲的,但實際上卻不是,他很清楚自己是在做什麼的。

一般人打官司會承受很多壓力。不過,他還是很輕鬆、若無其事般。唯一一次看見他不開心,就是他要無奈退出的時候。美孚新邨一案,與新世界有關的發展商祥達要強行起樓,議員和居民在示威時進入了地盤的一小部分。祥達申請了禁制令,打算趕走示威者。

這宗官司,長毛、毛孟靜和阿牛曾建成都有份,但後來長毛與毛孟靜因擔心敗訴需要支付訟費,而迫不得已要退出。對此,長毛很不高興,自覺這樣是丟低了阿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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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得最不開心的一宗案

拉布案是由我來代表長毛的,並不是長毛自辯。這宗案件,我們輸得很不開心。因為代表立法會主席的大律師在庭上表示,立法會主席可以為所欲為,就算有《議事規則》也可以不跟隨,只是由於《基本法》授予他主持會議的權力(「preside over meetings」),這說法真的令人難以不感到憂慮。縱然我相信現任的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不會亂來,但將來主席換了人呢?那就很難說了。

在外國,拉布通常只會是由一位議員進行,而且其發言內容可天馬行空,可以讀聖經,甚至讀電話簿也行。不過當拉布的議員一旦有需要(如食飯、去洗手間) 離開議事廳的話,拉布就會終結。但為什麼外國的議員不會幾個一起拉布呢?這樣應該更有效果吧!但他們不會這樣做,因為外國的民主選舉制度,政黨會有輪替,今屆我是在野黨,就不顧一切地拉布的話,下屆當我是執政黨時,在野黨就可效法,千方百計地拉布了。所以說,今日我整蠱你,明日我就同樣會被人整蠱,因此,任何政黨也不會容許多於一位議員進行拉布的。譬如說,政府要在你所屬選區中興建焚化爐,為了表示不滿,只好利用拉布來宣示立場,但同一政黨的議員卻不會跟他 一起拉布。

但香港的情况不同,基於《基本法》的限制,立法會以不公平的方式組成,獲得較多市民支持的民主派,在議會內卻反而是永遠的少數,而為了捍衛市民的利益,拉布可說是民主派迫使政府回應、正視民意的最後一着。因此,面對愈來愈橫行霸道的政府,立法會由起初只有一、兩位議員拉布,如今已變成是全體民主派議員合力拉布了。

至於點人數,這是立法會議事規則賦予議員的權利,在我擔任議員時,我也曾提出點人數,甚至有可能是我第一個開始這樣做的。不過,當時我不是為了拉布, 而是基於我為了討論的議題,努力地準備了一份我認為非常精彩的發言稿,但輪到我發言時,議事廳內的議員卻寥寥無幾,所以我便要求主席點人數,期望有更多議員能在場聽我的發言。

將政治問題帶上法庭

由於立法會經常處於民主派與政府拉鋸的狀態,拉布、點人數、流會,外界可能會覺得這樣的立法會沒有作為、很無能,而且亦使得很多問題都要帶到法庭上處理。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再三提到,政治問題是不應該帶上法庭的。確實有好多事,完全是應該由政治解決。譬如梁麗幗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改諮詢的決定,交由法庭裁決是否正確呢?當然不好,這應該是政治解決的,可是,就因為我們沒有民選的特首,根本就無法制衡梁振英。因為立法會由保皇黨主導,而且他們愈來愈變本加厲地施行「偽多數人暴政」,只因在普選遙遙無期的情况下,他們根本就毋須擔心,有朝一日會風水輪流轉,所以便仗勢與政府狼狽為奸,例如經常阻止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政府及官員的失當行為,一而再的包庇梁振英,使他毋須因僭建,和收取澳洲企業巨款的事件,接受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調查。事實上,許多時政府也明知議案根本尚未完善,還存在問題待釐清,可是因立法會有保皇黨作政府的橡皮圖章,所以官員經常搪塞議員的質詢,聲稱先通過再跟進,藉以游說議員接受。不過,這不過是官員的慣用招數,這些年來,我們每一次都中伏的,根本未試過有一次,在議案通過後,政府真的會着手改進,每一次都是「過咗海就係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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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由於立法會發揮不到制衡政府的功能,所以唯有要依靠法庭。沒有人希望要這樣的,可惜,就是沒有其他辦法了。

與長毛不算得有私交

長毛多年來一直沒變,永遠都在戰鬥,人又講義氣。因此,他每次找我幫助,我都會幫他。因為香港需要他這樣的人,更何况,他並不是為自己。

如果不是你們來找我做訪問的話,我也不覺得他轉眼已到六十歲了。其實,六十歲算不上是太老,因為我自己七十歲之前,一下掌上壓也做不到,就是離開了立法會後才開始鍛煉,現在我每天早上,最少可以一口氣做四十下掌上壓。

我和長毛不算得有什麼私交,當然,我不會知道他究竟有幾多個女朋友。因為如果要知道他的事,那就要跟他食煙、飲酒才行。這些不健康的事,就不要預我了!

訪問:陳玉峰、郭稼縈、黃浩銘

整理:陳玉峰

編輯:曾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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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2016年3月27日《明報》星期日生活。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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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Sunday, 27 March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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