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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革命】嚴防街頭抗爭淪為顏色革命(文:宋小莊) (15:08)

對年初二凌晨旺角街頭發生的暴亂,特區政府如何處置,香港社會大致有3種意見:第一種認為對暴徒必須嚴懲、速懲,不嚴懲、不速懲不足以止亂。第二種認為抗爭有理,「官逼民反」,是食環署和警方不適當執法造成的,政府需要從輕、從緩發落。第三種認為,這是回歸以來的重大社會治安事件,政府應當設立調查委員會,來決定未來社會發展的政策。

嚴懲暴徒 才能恢復社會秩序

筆者贊成第一種意見,只有如此,才能恢復當前的社會秩序。否則,按照第二種、第三種意見處理,不但無助於懲治犯罪、無助於法治恢復、無助於教育青年,而且有害於警方工作、有害於政府管治、有害於香港未來。理由說明如下:

一、旺角街頭的暴亂,犯罪情節非常惡劣。一般的違法行為,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未必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危害性。旺角街頭暴亂,不但有刑法上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有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香港回歸以來所僅見,也是50年來香港所僅見。暴徒縱火,用磚頭扔警察,打記者,砸汽車,用棍棒、竹竿追打、圍毆警察,有90多名警察受傷。而暴徒卻戴頭盔、戴面罩,生怕被人認出。這顯然是故意犯罪、有組織的犯罪。行政長官將該犯罪行為定性為「暴亂」,是正確的,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等規定是可以懲罰的。對這樣的暴亂,除了少數反對政府的勢力外,90%的市民都反對,主張嚴懲。截至目前,有72名暴徒被捕,44人被落案起訴。其中有7人來自本土民主前線、熱血公民、青年新政、調理農務蘭花系、紅磡人紅磡事等激進分離組織。如果政府不嚴懲,只會助長下一次的暴亂,香港社會將不得安寧。

二、對違法「佔中」,特區政府處置奇輕、過輕,留下後遺症。與旺角暴亂不同,違法「佔中」,雖然沒有採取暴力手段,但卻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既可能採用暴力,也可能採用非暴力的手段。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規定,任何人向女王陛下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王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是為叛逆罪,這是暴力犯罪。但第3條規定任何人意圖達到上述目的,雖然還沒有採取暴力手段,也是叛逆性質的罪行。這說明非暴力犯罪,也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對違法「佔中」的鼓吹者,最適當的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至10條的煽動罪,鼓吹者意圖使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程式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並已作出或串謀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也已達到有關普通法判例上所要求的「製造擾亂公安或公衆騷亂」的標準。就違法「佔中」而言,針對的是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行政長官普選的規定,律政司雖未說有意開脫,但煽動罪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等到6個月的訴訟時效過去了,知道該時效的律政司也沒有採取行動。律政司的不作為給特區政府帶來更多的麻煩。對違法「佔中」的檢控和定罪,比例只有40%,而被定罪的,過半數卻不必監禁。香港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判刑過輕助長暴力,旺角暴亂就是這樣間接引發的。這是香港「一國兩制」應當牢牢記住的教訓。

港應汲取其他國家管治經驗

三、「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也應當汲取外國的經驗教訓。早在2015年年中否決政改前,香港的反對派已經揚言,否決政改後要開展不合作運動,不但要在立法會內搞,還要在街頭搞。為什麼要在街頭搞呢?街頭抗爭有極強的殺傷力,可以導致「顏色革命」,可以搞垮一國政權。這已被上世紀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前蘇聯和東歐(波蘭、羅馬尼亞等)國家發生的政權演變所證實,也已被本世紀以來的中亞、獨聯體、中東、北非一些國家統治更迭所確認。對旺角暴亂,西方有些媒體形容為「魚蛋革命」,試圖與烏克蘭的橙色革命、格魯吉亞的玫瑰革命、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吉爾吉斯的鬱金香革命、黎巴嫩的雪松革命等相提並論,這恐怕還早了一點。街頭抗爭能夠導致顏色的、花朵的革命的關鍵是所在國應對不當,無力懲治,容忍犯罪。如應對不當,加上外國勢力的支援,就可能得手。但如應對得當,即使有外國勢力插手,街頭抗爭未必導致顏色革命。例如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白俄羅斯、俄羅斯等國,顏色革命就沒有成功。香港特區應當向這些國家學習,汲取它們管治的經驗。打擊犯罪、懲治腐敗、疏導媒體、引導教育、管控政黨、厲行法治、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都是上述國家成功的管治經驗。對香港特區而言,還要強化與中央的關係。如果香港特區沒有處理好與內地的關係,反向運作,這也會給激進的分離勢力一個錯誤的行動信號。世界各國的警察都是「執法型」的,香港的警察給人的印象卻是「服務型」的,如何加強警隊的執法意識、如何加強律政部門的檢控意識、如何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提高法官的懲罰犯罪意識,也是對香港特區管治的重大考驗。

當然,對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存在的問題,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也不能等閒視之。小販問題,竟然引起激進的分離組織如此垂青,挑起回歸以來最血腥的暴力抗爭,也應當引起政府對有關政策的反思和檢討。當年政府將房委會轄下的商場街市和停車場私有化有沒有考慮有關的負面影響?對自由行為什麼沒有採取紓緩措施?香港有沒有恐怖主義的風險?如何與內地配合反恐?凡此種種,值得深切反省。

作者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教授、研究員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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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February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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