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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南丫四號船長要求控方付誤殺罪訟費被拒 (14:52)

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涉事船隻「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去年經審訊後被高院陪審團裁定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9個月,但他面對的39項誤殺罪則獲裁定無罪。周志偉一方其後以39項誤殺罪獲裁定無罪為由,要求法庭下令由控方支付該部分訟費。不過高院今午頒下判辭,拒絕周志偉一方申請。

周志偉一方早前指出,周根本不應被控誤殺罪,並指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專家證人已一早指明「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應為兩船相撞負最大責任。此外,控方專家於刑事審訊期間供稱,周曾採適合行動避撞,對周的批評亦只限於撞船發生前的47秒。

惟法官於判辭反駁,黎細明雖然要負上較大責任,但不代表周志偉便不用面對誤殺控罪。法官又說,就算周犯錯的時間短暫,但不代表不會造成嚴重後果,故認為周被控誤殺並非不合適。

對於周志偉一方稱,周最終只有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被裁定罪成,顯示他不應該在高院受審,應在訟費較低的區院接受審訊,法官不同意有關觀點。法官指出,本案即使在區院審理,訟費亦不會明顯地減少,況且被裁定誤殺罪成的黎細明亦在高院受審,控方針對黎和周的證據亦很相近,若二人分開受審,反而會招致更多訟費。

法官亦不同意周志偉一方指主控官在審訊時傳召過多專家證人。對於周志偉一方批評,控方專家證人曾於審訊期間更改兩船相撞角度計算結果,法官不認為這對周的訟費有大影響,遂駁回其訟費申請。

法官又於判辭透露,控方曾指周的訟費是由他的僱主港燈或保險公司支付,遂要求周披露相關協議,但由於法官最終拒絕周的訟費申請,故決定不下令披露協議。

判辭亦提到,周志偉訟費申請早於去年3月提出,但因法官住在英國,而且不能把涉及敏感資料法庭文件由香港送到英國,故需待法官由英國返港才可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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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Monday, February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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