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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控方結案陳辭:只需證明被告傳遞煽動信息 (14:44)

《港區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3罪,審訊今(20日)繼續,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辭。控方指出,控方只須證明被告向他人傳遞煽動信息,毋須證明被告確實煽動了他人犯法,重申被告插「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駕車撞警員的行為,屬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控方又稱,辯方專家的研究存在偏頗和不可靠,法庭應採納控方專家劉智鵬對「光時」意思的解讀。

控方稱,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向他人傳遞煽動信息,毋須證明被告行為引致他人違反國安法,強調被告案發時展示「光時」旗幟並惹來路人歡呼。

至於恐怖活動罪,控方依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和「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其他人的公眾安全」兩個控罪元素,指出被告無視警員指示,3次加速衝破防線,最終造成3名警員嚴重受傷,顯示他為實現政治主張,嚴重危害其他人的公眾安全。

控方表示,被告所展示的「光時」口號帶有顛覆政權的政治目的,控方依賴劉智鵬通過歷史和語言角度解讀口號的意思,強調辯方兩名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亦接受劉智鵬的意見是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

控方又稱,辯方專家非歷史學和中文專家,李立峯所作實證研究不可靠亦不相關,例如焦點小組、電話訪問調查等存在偏頗,有引導性問題,不能幫助法庭理解「光時」意思,相反警方統計口號在示威現場出現的次數數據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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