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今日(8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僱傭條例》的法定產假由目前的10個星期增加至14個星期,另外將「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以及接受產前檢查的僱員如能出示醫生證明書以外的到診證明書,便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羅致光指出,就延長法定產假方面,條例草案建議新增4個星期產假,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放取,並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計算就延長法定產假的額外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36,822元為上限,僱主須在正常糧期向合資格僱員支付上述額外產假薪酬。雖然條例草案設有該上限,但僱主可以在僱傭合約給予僱員高於上限的款額,就如不少僱主願意給予全薪產假一樣。
羅致光續說,條例草案亦建議兩項技術性修訂,包括將《僱傭條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以及接受產前檢查的僱員如能出示醫生證明書以外的到診證明書,便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他表示,延長法定產假的建議能讓在職母親有更多時間陪伴和照顧初生嬰兒,對她們有正面的影響。另外,由於政府會全數承擔額外產假薪酬,故此有關僱主所須承擔的其他額外成本應甚為輕微。粗略估計每年約有2.7萬名女性僱員會受惠於有關安排。政府亦計劃向財委會申請撥款,以開發「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所需的資訊科技系統,期望於2021年底前實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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