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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判囚5周】裁判官指向警淋異味液體似吐口水是極大侮辱挑釁 社會情緒不成減刑理由 (15:33)

「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被指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被裁定1項襲警及2項拒捕罪成,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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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前線警務人員不過按指示執行職務,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縱使被告與警員並無實質身體接觸,但他以有異味液體潑向警員,是對警員極大的侮辱和挑釁,近似向警吐口水,有判處即時監禁的案例。

裁判官又認為,被告對抗拒警員的程度不低,但接納目的只是擺脫拘捕而非傷害警員,警員亦未有因而受傷。裁判官指直至案發當日,社會活動不論誰是誰非,已發生了一段時間,被告作為資深社工,應有空間冷靜,社會的情緒未至構成減刑理由。

裁判官又指,被告不滿警方拋棄克制的做法,以過度武力對待示威者,但被告卻同樣拋開克制,使無辜前線警員受害,使警員成為其出氣袋,說出來也有點諷刺,認為以不滿警方作為減免刑責理由,是說不過去的。

裁判官就襲警罪判被告入獄5星期,2項拒捕則各判囚3星期,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羅官宣布裁決後,部分公眾席人士報以噓聲,惟羅官未有理會,徑自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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