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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健超案】控方沒依《證據例》提新證據 裁判官行使酌情權准呈 (16:07)

「七警案」主角、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案件今日續審,法庭繼續處理涉案亞視片段能否呈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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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梁卓然,今日向法庭申請呈交電腦證書,以證明一份與本案有關政府新聞稿的發出日期和時間。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明反對,指控方早前表示會進行對被告有利的調查,結果石沉大海,反而突然向法庭提交新證物。辯方指本案發生已一年半,提出檢控已大半年,審訊亦已進行了5天,控方卻一直不斷增加證據。此外,根據《證據條例》22A條,提出電腦證書的證據必須在14天前通知辯方,但控方上周才作通知,比法定要求足足少了8天。彭更指梁「貴為副專員,無理由唔知道(上述法例要求),點解唔押後準備好?」彭又指,「我唔會話第一年讀法律嘅學生一定會知,但第三年嘅學生讀證據法一定會知」。

惟裁判官認為,控方申請呈交新證據,是基於裁判官於本月15日所作的一項裁決,故決定行使酌情權批准控方呈交電腦證書,不過裁判官認為控方應變方面有不足。

控方其後就亞視片段能否呈堂作陳辭,引用案例指控方只須證明片段具有「表面真確性」,便可獲准呈堂,讓裁判官於最終裁決時考慮片段是否毫無合理疑點地真確,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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