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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的言論(文:陳文敏) (13:45)

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可貴的地方亦正是百花齊放,不同的政見和主張均可充分表達,這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與此同時,言論自由亦須要負上責任,批評可以是主觀的,但必須要有客觀的事實基礎,不然批評便會構成誹謗。

1月26日港大校委會開會後,主席拒絕在會後向學生解釋校委會的決定,最終釀成衝突。1月28日,《大公報》的社論對衝突發表批評,文章指衝擊「是年前違法『佔中』的變相延續,在台前衝擊叫囂的是學生,在背後密謀策劃的則是『佔中』頭子戴耀廷、陳文敏一夥。」 對是次衝擊事件《大公報》絕對可以有其立場,無論我同意與否,我也會尊重它的意見,但文章指我是「在背後密謀策劃」的一夥,敢問有何證據?文章沒有提出絲毫證據,我自己從來沒有和學生或任何人討論任何衝擊校委會的事情,事發當天我整天要教書,直至晚上九時半才下課,衝擊之事也只是從傳媒的新聞報道獲知,不知密謀策劃的指控從何而來?自己亦從沒參與佔中,佔中期間更身在海外教學,這種不負責任的指控在法律上已構成誹謗。作為負責任的傳媒機構,希望《大公報》能公開澄清。

日前更有示威人士質疑法院在審理衝擊行為時,因為有些法官可能和我稔熟而會偏私,這種無稽的言論只反映說話者對法治的無知,司法獨立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我絕對相信法官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只會考慮相關的證據和案情。况且佔中或衝擊均與我無關,如果示威者又以為我是幕後黑手,恐怕只是受人誤導。

任命副校長一事得到很多朋友的支持,對這我是很感激的,但自己從沒有和任何人討論任何的支持行動,2015年12月在一個公開場合我才第一次和葉建源交談,上一次和梁麗幗見面已經是2014年11月的事,所謂幕後策劃或恐嚇校委,恐怕只是小人之心,沒有事實根據的指控是要負上法律責任的。

原文載於《明報》副刊(2016年2月24日)

文章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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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uesday, February 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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