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黨主席郭永健2016年因港鐵加價,連同約20人在九龍塘站閘內示威,遭港鐵職員勸阻後仍未離開,並被票控。裁判法院後來判郭「沒有遵從指示」罪脫,港鐵不服裁決上訴至高院得直。郭永健今(8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申請,並下令郭永健一方支付訟費。
郭永健一方質疑引用《港鐵附例》第21(1)條採取限制基本權利的指示時,當中應否採納相稱性原則;港鐵就示威引用《港鐵附例》第21(1)條和「零容忍政策」的做法,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不符,港鐵的做法是否違憲等。
港鐵一方認為法官已考慮正確的相稱性原則,又舉例指出,如有1000人帶備火炬等武器進入港鐵付費範圍內,港鐵職員有需要指示他們離開。法官黃崇厚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郭永健一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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