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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申覆核立法會法定人數敗訴 今上訴被駁回須付訟費 (17:15)

立法會於2017年通過由建制派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當中包括將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由35減至20。「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高院裁定敗訴,郭卓堅今日(22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即時駁回上訴,並下令郭卓堅支付訟費。

代表郭卓堅的大律師譚俊傑表示,原訟庭根據《基本法》第75條「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並直接基於條文欠缺「委員會」一詞,便認為有關條文只涵蓋立法會大會,屬危險做法,又認為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在回歸前未曾轉變。

上訴方形容,全體委員會屬立法會進行三讀程序前,能夠詳細討論法案細節的「唯一途徑」,又形容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與大會相同,所有議員均擁有參與全體委員會和大會的資格,認為全體委員會的性質與其他委員會不同。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本案涉及立法會運作,相信立法會議員比郭卓堅更適合提出覆核,質疑郭卓堅是否具充分利害關係。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則指出,在殖民地政府時期,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曾於1968至71年間作出修訂。

上訴方回應稱,本案涉及重要議題,有權提出覆核,又稱全體委員會至回歸前夕的法定人數依然維持20人,有關情況並非隨機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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