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1日,有市民為「721事件」發生兩個月在元朗舉行集會,其間一名醉酒的士司機手持玻璃樽襲擊示威者,疑打中一人手臂,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今(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控罪獲撤,另須付500元堂費。
被告姚興強(56歲)報稱的士司機,他被控於去年9月21日晚上及22日凌晨,在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號中國銀行外的行人路上襲擊5名不知名者。控方指稱,因案中無人受傷,亦未能辨識受害者,而被告在案中有受傷,故同意被告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控方案情指出,去年9月21日,有市民在元朗舉行集會,接近淩晨時,被告與示威者因政見問題在案發地點附近爭執,其間被告拿着一個仍載有酒的玻璃樽,情緒激動地向示威者揮舞,有示威者向他扔雜物。至翌日凌晨,被告與示威者在案發地點繼續爭執,被告的玻璃樽疑打中某人手臂。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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