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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工程人員涉管有38個輪胎刺釘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或不知尖物存在車上 (19:15)

電腦工程人員去年10月駕車在大埔遭警方截查,發現車內有盛載38個金屬輪胎刺釘,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他否認控罪,今日(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蘇文隆即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認為涉案車輛並非被告持有,「有機會被告唔知嗰38支尖物存在車上面」。

張仁樑(34歲)原否認於去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及汀角路交界管有38個金屬輪胎刺釘,惟他承認當時無牌管有3個無線電對講機。

撿取涉案證物的警員馬仲康供稱,案發時警方在被告駕駛的七人車車尾發現一個箱,箱內有38個金屬輪胎刺釘,遂將他拘捕。惟馬仲康其後調查發現,該車車主為被告父親,警方搜查被告住所及辦公室亦無發現違法物品。

控方提出將被告手機內Telegram對話紀錄呈堂,內容包括「小心狗」、「交嘢畀人」、「到教大攞嘢後去九龍尖沙嘴」及「吐露港公路有RB」等。辯方反對,稱部分內容屬傳聞證供,另有信息是被告遭警方截停後才發出,認為被告無可能在警方監管下發信息。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認為,Telegram對話與案情相關,批准控方呈堂。不過,蘇官在裁決表示,該些對話不能證明被告知悉涉案物品存放在車內,因為被告並非車主,而且車內雜物眾多,有油漆及口罩等,被告總不能「如數家珍」般說出車內所有物件,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認無牌管有對講機罰款1萬

至於被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辯方稱被告任電腦工程,主要安裝閉路電視,涉案對講機用於公務,被告「不懂法律,唔知要領牌」才犯案。蘇官遂判被告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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