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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擲汽油彈判感化18月 律政司覆核刑罰稱原審官過於着重更生 (16:50)

15歲少年早前被控於今年1月初在元朗投擲汽油彈,他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於5月底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處感化18個月,其中9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獲批,上訴庭今(3日)處理申請。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過於着重少年的更生機會,而忽略了其他判刑及加刑因素,建議應判以拘留式刑罰,如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

上訴庭下午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犯原則上錯誤,判刑明顯過輕,應判以扣押式刑罰,因此批准申請,撤銷答辯人原有判刑,現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9月17日重新判刑,答辯人須還押懲教署。裁決理由稍後以書面形式頒布。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為15歲少年。案件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案件。

律政司一方指出,少年所犯的罪行嚴重,原審裁判官判以非拘留式刑罰,屬原則上錯誤,不足以反映答辯人的刑責及罪行嚴重性,對少年的阻嚇力亦不足,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於着重少年的個人情況及更生機會,而忽略了少年衣服被驗出助燃劑、「試射」汽油彈背後的動機及原因涉大型計劃等其他加刑因素。

律政司認為,即使少年為年輕犯罪者,按照他所涉的控罪嚴重程度,亦應判以拘留式刑罰,如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等。

潘官隨後詢問律政司,是否有證據證明原審裁判官對少年的正面評價屬中肯,律政司回應稱,少年的學業不屬「標青」,而他的感化報告亦稱父母未能有效監管他,看不到原審裁判官形容少年為「優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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