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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學士生藏鐵槌原判囚5周 律政司覆核刑期獲批 官改判囚兩月一周 (16:00)

示威者去年11月發起「三罷」,早上有人在長沙灣堵路,警員接報到場後發現19歲副學士女生躲在車底,並搜出鐵槌、消毒酒精和打火機等物品。女生還押143天後,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5星期。惟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今(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刑期覆核。裁判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批出刑期覆核,改判監兩個月一星期。

韓德芳(現年20歲)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兩罪。她自去年11月開始還押,至今年4月第六度申請保釋才獲批。她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另一控罪則獲撤銷,裁判官黃士翔以8星期為量刑起點,判監5星期,被告毋須再次入獄。

律政司一方表示,被告今次沒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這個情況下應判處即時監禁,惟是次刑期未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認為法庭應把量刑起點上調到8至9個月。惟黃官質疑律政司有否考慮被告的年紀,形容除非案件性質如販毒般嚴重,否則不應考慮判處她即時監禁。

黃官又稱,被告還押多天後已改過自新,足以達到法庭判一名被告入住更生中心之目的。假如本案被告當時仍要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不但要再還押兩星期,甚至不能把早前還押143天的日數計算在內,做法對被告構成不公。律政司一方回應稱,目前所得的資料只能反映被告初犯、有良好背景和年輕,「不代表年輕就毋須即時監禁」。

黃官最終把量刑起點提高至4個月,扣減被告認罪、年紀輕、真誠悔改,以及已還押一段時間等因素後,改判入獄兩個月一星期。由於被告已還押143天,故毋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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