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日巿民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集結,其間年輕工程師被指管有電磨機、圓磨機刀片和無牌對講機、槌子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物,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三罪。案件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不足半日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作供兩警的供辭有出入,不能依靠。
25歲被告陳俊賢報稱工程師,原控罪指出他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A1出口外,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槌子、兩支螺絲批和一個電鑽等。他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後,旁聽席有支持者大聲拍掌,辯方沒有提出訟費申請。
控方傳召兩名警員作供,分別為負責拘捕的警員李家駿,以及在現場檢取證物的警員嚴凱華,被告無出庭自辯。就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一罪,裁判官何俊堯表示,由於兩警庭上沒有提及對講機,裁定該罪表證不成立。
至於其餘兩罪,何官裁決時指出,兩警在關鍵證供上多處有出入,包括李家駿供稱被告當時手持一個FOX手挽袋,嚴凱華卻說手挽袋從被告的背囊跌出;另外李家駿只記得FOX袋內有一個紅色手柄螺絲批,但對其他物品如電鑽、槌子卻無印象,令人懷疑事發經過是否如他所述,基於證供前後矛盾及不合理,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