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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管有彈弓雷射筆對講機等判囚一年 (19:45)

去年8月31日,警方進入港鐵太子站月台及列車車廂拘捕示威者,33歲文員在站內攜有彈弓、雷射筆及對講機等被捕,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器具兩罪成立,判囚12個月及罰款5000元。裁判官鄭念慈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犯案與太子站發生的事件有關,但被告攜涉案武器可造成重大傷害,須負上嚴重的刑責。

被告鍾日祺(33歲)任職文員,為首名受審的8.31太子站事件被捕者。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但被拒。

鄭官表示,本案爭議在於被告當晚在褲袋及背包內攜彈弓、48粒螺絲帽及雷射筆是否有傷人意圖。鄭官稱上述物品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彈弓可以配合螺絲帽作遠距離發射,有一定殺傷力,涉案屬第四級別的雷射筆亦會傷及他人,加上被告攜有護膝和頭盔等,裝備適合作打鬥時使用。

庭上披露涉案彈弓於警方測試時斷裂,惟鄭官認為這並不代表被告無意圖傷人,只能反映被告事前未使用過該彈弓。

被告胞弟早前以辯方證人身分供稱,兩兄弟案發時打算往黃大仙吃糖水,鄭官表示如果說法屬實,被告理應迅速離開太子站或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沒可能在月台逗留,所以不採納被告胞弟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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