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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醫院3警虐打案事主襲警囚6月 刑期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14:00)

62歲退休男子去年6月25日涉醉酒鬧事,襲擊一名男子和警長,被送往北區醫院,留醫期間疑遭3名警員虐打。3名警員事後遭起訴,該退休男子則因醉酒鬧事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和一項襲警罪。男子早前認罪,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囚6個月。他今(14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刑期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上訴人鍾志華的親友知悉裁決後即時用紙巾抹淚,鍾志華步出犯人欄後亦與太太擁抱。其女親友表示感到開心,並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

鍾志華早前承認去年6月25日在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的公園,襲擊男子廖俊景及警長莫兆強,遭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囚6個月。他入獄21日後,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

上訴方表示,涉案警長的傷勢不嚴重,否則控方不會採用罪責較低的《警隊條例》控告對方,原審裁判官判處6個月最高刑期的做法亦值得商榷。上訴方又稱,原審裁判官沒考慮刑期的整體原則,不應將襲警罪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法官彭寶琴指出,上訴庭對相關控罪沒判刑指引,即使部分案件的情節類同,但由於案情「差之毫釐,繆以千里」,或被告背景不同等情況,令法庭判刑時有不同考慮。彭官又說,襲警的行為嚴重,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員和其他公職人員的安全。

但彭官指出,上訴庭的案例顯示,法庭處理最惡劣和嚴重的案情時,才會判處被告最高刑期,惟本案的上訴人只向警長揮拳一次,質疑案情「就跌入最嚴重類別?」、「如果咁就最嚴重,其他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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