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就「港區國安法」的說明提及,由香港特首委任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此安排在港惹起爭議。繼大律師公會發聲明表示質疑後,香港律師會今日(24日)亦發表聲明,指出「關注此指定法官程序,將賦予行政長官監察及影響司法機構的權力。這程序(或公眾對此程序產生的觀感)會損害司法獨立」。律師會並表示,司法獨立是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制度重要基石,不容削弱。
律師會在聲明稱,深信以上指定法官程序,只應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若指定前任法官,須符合《基本法》第88和第92條的要求,認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合適情況下應獲諮詢。律師會指出,一直以來的慣例是特首委任法官和司法人員時,應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行事,港區國安法應依循此慣例。
對於港區國安法的說明指出,內地在「特定情形」下對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即把涉案者送到內地審訊,律師會認為這引起另一關注,因為這「似乎表示香港居民可能受到香港以外法院的司法程序所管轄」。律師會質疑在此安排下,基本人權包括公平審訊權是否獲妥善保障,要求當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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