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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處理法官投訴機制須按基本法 不宜受外來干預 (14:45)

司法機構今(10日)被立法會議員問及,會否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讓公眾監察法官的行為,增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司法機構回應,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的審議機制應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故審議應由法官進行,亦僅限由法官進行,有關投訴必須繼續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不受外來的影響或干預。

司法機構解釋,現行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機制對維護司法獨立非常重要;在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時,司法獨立必須受到保障和尊重。根據《基本法》第89條所確立的框架,對法官行為不檢的指控進行審議的審議庭,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由法官組成。

去年投訴法官行為個案無一成立

2019年,司法機構按機制處理368宗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當中353宗與司法或法定決定有關,10宗與法官行為有關,以及5宗覆核個案;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中,沒有任何投訴證明屬實。

量刑是法院專有職能須獨立行使

司法機機指出,不時有輿論認為應設立量刑委員會,惟量刑是司法職能,由法院獨立行使,亦是法院專有的職能,要在每件案件中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是法庭極具挑戰性及艱巨的工作,亦涉及行使司法判斷以求取平衡的量刑決定。

司法機構稱,法庭所有決定包括量刑決定,也是公開讓公眾討論,在充分了解及詳細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法官的量刑理由後,進行討論實在極具意義;若訴訟各方不滿判刑,可以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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