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今日(8日)中午12時許,發現一輛私家車駛入西九龍法院時,其前後車牌均有紙張遮蓋,只剩號碼首兩個英文字「SW」。當記者拍攝時,一名佩戴警察委任證的女子下車把遮蓋車牌的紙張撕下然後離開。該車牌為「SW 5647」,本報查閱紀錄發現為政府車輛。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承認,有警員今日由葵涌警署駕車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執行職務,其間忘記在行駛前撕去遮蓋車牌的紙張。
警方補充,鑑於示威活動所引起的「起底」及滋擾行為,為保障警務人員安全,葵青警區警員停泊車輛於警署的停車場時會遮蓋車牌,以免車牌被公開。警方表示會提醒警員注意有關事宜。
運輸署回覆本報表示,一般而言,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汽車的登記車主須按照法例在該車輛展示配予該車輛的登記號碼,根據該規例,如不符規定或在任何情況下被掩蔽或不易辨認,則不得駕駛、使用或保存,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使用或保存該汽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情況下,如車牌爛掉、展示不清楚或刻意遮蓋車牌,一定違反《道路交通規例》。不過,他表示執法人員或有特別任務,不可披露車牌資料以防泄露行動細節,「有合理解釋就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