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於去年6.21包圍警總集會,與眾志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被控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3罪。黃後來在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離港赴英出席新書宣傳和進行演講,惟遭法庭拒絕。高院今(5日)頒下裁決理由,認為黃沒需要親身出席演講。
黃之鋒一方早前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稱,需履行與出版商簽訂的合約條款,到英國進行宣傳。惟法官認為相關條文起草不嚴謹,對黃之鋒應否赴英給予很大靈活性。法官同時留意到,黃之鋒獲准保釋後兩個月,才與出版商簽訂相關合約,認為他不應期望其旅遊限制會因而獲撤銷。
至於黃之鋒稱欲出席英國牛津大學辯論社(Oxford Union)的演講,法官認為他沒必要親身出席。法官又指出,黃之鋒預計回港的日子,與原來再提訊的日子,兩者只相距兩天,未足以應付任何突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