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日港島有大型示威活動進行,19歲男學生涉拋雪糕筒到銅鑼灣禮頓道路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今(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聽畢警員作供後,認為其供詞無法證明被告曾對該處交通造成阻礙,例如作供警員不清楚雪糕筒被扔到哪處,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獲判無罪,當庭釋放。
被告為報稱學生許瀧濼(19歲),早前否認該項控罪。警員羅逸威供稱,去年11月2日下午乘警車途經銅鑼灣禮頓道近加路連山道時,在車上看見4至5名黑衣人在右旁行人路聚集,並看到站於最後方的黑衣人有一個「拋擲」的動作,將一個有方形底座、圓錐形雪糕筒拋至行車路上一輛貨車的車尾,該處車輛隨即停下。
辯方在盤問時,播出一段當時案發地點的閉路電視,只見行車順暢。裁判官何俊堯遂問羅,當時車輛如何因雪糕筒受阻礙,羅只回應稱該雪糕筒細小,「比A4 size(紙張尺寸)高一呎多啲」,何官質疑「咁即係無造成阻礙?」,羅回應「就咁睇就冇」。
何官在羅作供後表示,羅的證供無法證明被告的行為對車輛造成阻礙,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供,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