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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父長期姦5歲親女】官引弗洛伊德名句作判辭開端 斥被告為「社會渣滓」 (13:23)

父親被指在親生女兒5至8歲的3年間,趁內地妻子離港時,多次在住所強姦女兒,更涉以手機及在牀邊放置腳架以相機拍攝過程。男子早前被裁定6項強姦罪及4項制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今於高院被判處21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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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潘敏琦引用弗洛伊德名句:「在孩提時期,我不能想像還有什麼需要比父親的保護更強烈」作判辭的開端。法官指,被告強姦的對象是自己的親生女兒,案發於女兒5歲至8歲時,歷時長達約3年,非單一事件,而是重複持續性地侵犯女兒,更沒有使用安全措施,較同類案件嚴重。

法官認為,年幼的女童至幼開始出於本能相信家人,本來是她應有的權利,女童在內地出生,但其後於何處居住,與何人一起生活,她均沒有自主權,只能任由父母擺佈,別無選擇。

法官指,日前她看到一段紀錄片,講述野豬媽媽為救小野豬,擊退花豹的情況。法官認為,動物尚且舐犢情深,人類作為萬物之靈,卻發生被告以生父的身分重複以女兒作為泄慾工具,天良盡喪,駭人聽聞的情節。父母與子女之間血濃於水,保護子女免受他人傷害為天經地義,作為父母令子女受肉體的痛苦,違反社會對父母的信任,孩子無法自保及尋求援助,所以社會需要經過法庭堅負起積極保護子女的責任。法庭有必要對被告作出嚴懲,向社會發出鏗鏘的警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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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控罪,導致女童需要挺身而出作出舉報,於庭上重溫被父親侵犯的夢魘,更被指撒謊,誣諂被告。被告更嘗試將責任推卸給女童同母異父的哥哥,大言不慚,恬不知恥,在女童的傷口撒鹽。法官形容被告為社會的渣滓,無論在什麼年代及社會,要這樣的父親在牢獄中度過一生都不為過。但法官最終考慮到量刑指引及被告重犯的機會,決定判處21年監禁。

案件主管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督察顏凱欣在庭外表示,警方歡迎及尊重法庭裁決,望能達到阻嚇訊息。本案女童已交由社署跟進,現已搬回與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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