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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民擲杯案】黃引02年高院判辭指梁振英非可信證人 梁不同意 (18:57)

黃毓民在盤問尾聲,拿出一份高等法院於2002年頒下的判辭。該案件關於華懋在1991年透過附屬子公司獲得如心廣場所在地段的發展權,但最終發展商因未能於限期內完成物業發展,須向政府繳交罰款及補地價。發展商其後在2001年向高院興訟,要求取回已繳付的罰款及額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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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指出,梁振英當年曾為發展商出庭擔任證人,但法官於判辭批評他是不可信的證人,指他的供辭「模糊、無法令人信納」,而且自相矛盾,令人感到極度奇怪及難以置信。黃認為,既然法庭曾指梁的證供不可信納,顯示他是沒誠信的人,而且梁就本案作供期間,「最鐘意用語言偽術」,故認為梁就本案的證供亦不可信,梁聽罷後表示不同意上述說法。

梁振英完成作供,審訊下周一續,將傳召提供會議廳閉路電視的立法會保安員劉偉權,以及證物警員關善元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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