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涉在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用玻璃杯擲向特首梁振英案開審。黃被控於2014年7月3日,在香港襲擊男子梁振英,黃毓民否認控罪,稱「議會抗爭無罪,我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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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先後3次向梁振英拋擲文件,並投擲一隻玻璃杯,玻璃杯落在梁身後約1至2米,並發出巨響。立法會的閉路電視和傳媒都拍攝得案發時的情況。黃毓民表示除了立法會閉路電視外,其餘片段他認為存爭議。
控方欲傳召控方第一證人梁振英,惟黃毓民提出反對,指梁振英過去因其言行被很多人認為是「講大話、無誠信、人格卑下」,並不恰當成為證人。
黃又指,梁振英作為特區行政長官不適合出庭作供,「佢不是別人,佢係梁振英,要人叫佢梁特首嘅」,根據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法是「地位超然」,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之上,法官也由他委任,「如果佢作偽證,你法官奈得佢何咩?」
裁判官朱仲強認為梁振英可於法庭作供,至於其證供可信性問題,法庭將在聽取其證供後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