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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減價收正價 百佳認違《商品說明條例》罰4000元 (16:06)

海關前年10月到百佳超級市場「放蛇」,發現百佳涉把罐裝泰式香辣雜豆標明減價,最終卻收取正價,疑令購買者每罐多付12 元。百佳超級市場及百佳職員事後共被6張傳票票控,指他們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百佳今承認其中兩項「供應/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被判罰共4000元,其餘控罪則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被告分別為百佳超級市場(香港)有限公司及公司職員賴偉麟。兩被告分別被票控兩項「供應/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及一項「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銷售/商業或製造用途」罪。

案件今日開審,控方證人、負責放蛇的關員供稱,前年10月17日到位於東頭邨康東樓的分店放蛇,於兩小時內購物分別購買兩罐泰式香辣雜豆,雜豆於貨架上的標價為17.9元,但卻在付款時需付29.9元,關員其後表明身分,將貨架上其餘8罐雜豆扣起。

公司一方申請法庭裁定「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一罪表證不成立,因控方未能確定架上的8罐雜豆與前兩控罪所指的雜豆的售賣方式及價錢一樣,故不能肯定該8罐雜豆是「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

職員賴偉麟一方又稱,控方檢控時只依據他是公司經理一職位,沒有證明在他同意、疏忽或縱容下他導致案件發生,故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裁判官稱,控方的確未能肯定「管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一罪中所指的8罐雜豆與早前的雜豆售賣方式一樣,亦未能證明職員賴偉麟在他同意、疏忽或縱容下他導致案件發生,故裁定其中4張傳票表證不成立。

百佳一方承認兩項「供應/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辯方求情稱,因公司電腦紀錄與人手協調有誤,職員未能及時更換該貨品原先減價的標籤,涉案分店無定罪紀錄,請求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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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Thursday, 14 January 2016

相關字詞﹕商品說明條例 百佳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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