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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襲擊」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21:25)

女文員被指「胸部襲警」,襲擊罪成,被判囚3個月15日,全城譁然。此案可斟酌的地方是:「襲擊」的法律定義到底是甚麼?

就裁判官的判詞看來,女被告被控的「牌頭」,應該是襲擊罪裡最輕微的「普通襲擊」罪。快查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條文說明,僅規定「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但對「普通襲擊」的定義,原來至今尚未被寫入成文法。執法人員在衡量被告有否干犯「普通襲擊」罪時,只能參考普通法的定義,即「被告的動作致使受害人意識到即時和不合法的人身暴力,而被告是有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這種行為的。」(Any act that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causes another to apprehend immediate and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裁判官陳碧橋判刑時稱,女被告的胸部曾「撞到」(有些報道的字眼為「襲擊」,有待查證)警員手臂,本屬輕微,但她隨即大喊「非禮」,其他示威人士聞言附和,令「本來不嚴重的襲擊變得嚴重」。

對照上述對「普通襲擊」的定義,女被告的胸部觸碰到警員手臂這個行為(無論是故意或無意),是否強烈到足以令警員意識到他有可能遭受「不合法的人身暴力」?女被告先是胸部觸碰到警員手臂,及後叫喊「非禮」,這個一般理解為「人之常情」的舉動,又是否有足夠證據被解讀為「有意」或「罔顧後果」而作出的行為?

若根據裁判官的邏輯,眾人附和叫喊令案情變得嚴重,是否意味附和眾人,亦同樣干犯「普通襲擊」罪,也應當一併被判刑?但事實是,案件中僅有四名被告被判罪,一眾涉嫌有份令「本來不嚴重的襲擊變得嚴重」的示威人士都沒有被審訊或定罪,這是否代表裁判官的判刑準則不明,甚至前後矛盾?

我並不是法律專家,這些疑慮或者需要法政匯思或其他法律界專才一一解答。我感到疑惑的是,裁判官對女被告判刑的其中一個考量是有感襲警行為「猖獗」,因此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但觀乎裁判官的判詞和以上分析,女被告和附和眾人的「牌頭」,應是「妨礙司法公正」(涉嫌誣告)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涉嫌阻差辦公)似乎更為恰當。到底裁判官是覺得「妨礙司法公正」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這現象「猖獗」,抑或襲警行為「猖獗」?我對此感到相當懷疑。

撰文:Innie Ccy

(作者觀點不代表明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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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明報即時新聞 on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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