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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鄒幸彤等煽惑參與六四集會案 李卓人囚14個月 另7人分囚4.5個月至13個月 (15:48)

去年六四集會案,否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和何桂藍上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已認罪的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和胡志偉,今(13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4個月2星期至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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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承認各一項煽惑、舉行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李卓人被判囚14個月,為本案判刑最重。而黎智英就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3個月,李卓人和黎智英與早前未經批准集結刑期同期執行。

另就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蔡耀昌和鄒幸彤被判囚12個月,梁耀忠和梁錦威被判囚9個月。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何桂藍被判囚6個月,而胡志偉4個月2星期。8名被告中,只有蔡耀昌和梁耀忠原本毋須還押,兩人須即時入獄。

官:被告「傲慢地相信」悼念六四較保障公眾健康重要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稱,2019年起的社會動盪尚未完全消失時,去年出現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公眾構成另一種威脅和風險,故涉案集會遭警方反對,被告可選擇以網上或其他方式悼念六四。政府實行社交距離的防疫措施不是政治打壓,而是防止疫情擴散,但各被告無視實際的公共衛生危機,「傲慢地相信」悼念六四較保障公眾健康更重要,被告身為知名者犯案屬加刑因素,該集會沒導致疫情爆發,不是減免罪責的理由,判處監禁為合適刑罰。

胡官表示,李卓人、蔡耀昌、黎智英和梁耀忠4人於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因此對他們加刑3個月。她提及,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具領導角色,他對公眾所造成的風險視而不見;蔡耀昌求情時稱當日集會和平;黎智英現身於噴水池15分鐘,並無發言;梁耀忠當天則是不情願地參與集會,由始至終緩慢地跟隨其他被告背後。胡官不接納鄒幸彤和何桂藍自稱沒有煽惑,以及僅是自行到場,並非與他人集會的說法。

總結8人判刑如下:

李卓人:14個月

黎智英:13個月

蔡耀昌:1年

鄒幸彤:1年

梁耀忠:9個月

梁錦威:9個月

何桂藍:6個月

胡志偉:4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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