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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案辯方質疑警拘捕時沒清晰警誡 警稱或因細聲致片段錄不到完整句子 (14:42)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被指前年8月6日在深水埗管有10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三罪,方仲賢否認控罪受審,審訊今(8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三日。辯方質疑警方拘捕被告時沒作清晰警誡,拘捕被告的警署警長林發建供稱,若被告聽不清楚警誡辭,「返到警署你咪再解釋」。

辯方讀出案發片段騰本中,林發建警誡時僅表示「但係你所講嘅,我係會用……」,辯方質疑他沒作完整警誡。林發建解釋可能因他聲量小,片段拍攝不到完整句子,澄清他當時說「我係會用筆寫低,同用嚟做證供」;被告在警誡後表示「唔明白,可唔可以講多次」,林發建當時回應「唔明白唔緊要」。林發建同意辯方指出警誡須清晰,但解釋當時有逾百人圍觀,群眾起哄推撞,他「已經清楚講咗警誡辭」,若被告聽不清楚,可待容後調查解釋。

林發建亦承認拘捕被告時知悉雷射筆沒有入電池,但他認為沒有電池不代表不是攻擊性武器,因被告可以容後購買電池,或他可能身上已備有電池。辯方續指出,片段中被告曾表示沒有電池,林發建稱他當時聽不到。辯方質疑林發建明知雷射筆沒電不能使用,思疑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並不合理,林發建不同意。

另外,林發建在截停被告後,曾警告「拉多你一條阻差辦公」,林發建在辯方詢問下,否認當時已斷定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並解釋被告在他試圖截停時逃走,已構成第一項阻差辦公;其後他表現不合作,與警員爭執,可能構成第二項阻差辦公,故警告「拉多一條」。辯方質疑林發建沒即時以阻差辦公拘捕被告,是因為被告無不合作,林發建不同意,又解釋當時情況混亂,「唔需要咁急切」拘捕,重申截停目的是檢查被告身上的雷射筆,其他控罪可待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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