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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衝擊立法會非法集結罪成上訴 終院一致駁回:梁必知行為致他人害怕 (19:28)

因立法會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現已流亡到美國的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2016年因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頌恆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終院5名法官今(16日)頒下判辭,表示非法集結罪的原意是保護社會治安,重點不是被告是否自知行為後果,而是行為本身「令人反感」(objectionable),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方早前爭議,非法集結有「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元素,控方須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否則會令無辜的人入罪。終院在判辭指出,不會採納上訴方的理據,表示只有和平集會是合憲權利,一旦被告有份破壞社會安寧,無論他的心理狀態如何,行為都不再受憲法保障。

終院亦不認同上訴方提到非法集結有「過度刑事化」之嫌,因為法庭定罪時,會客觀衡量被告的行為有否令人害怕,加上只有非法集結的參加者屬犯罪,即使無辜的人一時捲入集會,他們被不公平定罪的機率不高。

本案而言,終院表示梁頌恆當日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不但抓住會議室的門框,更嘗試跨越保安防線。終院認為,混亂情況歷時約20分鐘,梁頌恆必然知道自己的集結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故裁定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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