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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認非法集結等罪判勞教 官:年輕非贖罪劵 搖旗納喊者要負最大道德責任 (15:55)

前年11月2日銅鑼灣反修例示威,17歲男學生涉堵路,以及管有玻璃樽、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今(1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判刑時稱,年輕並非贖罪劵,須就被告的反社會行為處以阻嚇性刑罰。他又稱那些在旁搖旗納喊、提供物資的人,要為事件負上最大的道德責任。

17歲學生王瀚文承認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管有3個玻璃樽、一罐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練官表示,案發背景是由於市民對社會制度、政治體制及民生等種種不滿而爆發,他身為社會一員明白社會問題急需解決,但市民不能因不滿而大肆破壞,損害他人自由。被告所為是阻止社會正常運作,其管有的物品亦會危害他人財產及生命,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練官續稱,被告成績不俗,是有潛質的年輕人,但年輕是一個階段,不是身分,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及贖罪劵。然而,在事件中要負上最大道德責任的,是旁邊搖旗納喊、提供物資支持的人,因最終被捕的不是他們,而是前線的人。練官最後重申,違法不一定能達義,被告所為只有破壞,不會達至他希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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