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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控方:集會前警下令除非遇不合理阻礙否則採取容忍態度 (14:1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早前否認組織和參與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件今(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在開案陳辭透露,有警司曾在「流水式集會」前發出行動指令,下令除非當日的阻礙並不合理,或者令警方的行動受阻,否則應採取容忍的態度。其他指令包括,除非有指揮官下令,否則當日不得進行大規模的拘捕。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在開案陳辭指出,雖然被告將挑戰《公安條例》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合憲性,亦會就警方當日的行動提出挑戰,惟終審法院於2005年的「梁國雄案」已審視舉行公眾集會所涉的機制和刑罰,最終駁回梁一方的上訴,認為法庭受制該次判決;既然被告干犯合憲的條文,他們基於以警方的行動不合憲為由,而爭議拘捕和檢控不合理的論據便顯得不合情理。

余若海又指出,雖然辯方要求法庭檢視警方行動和決策等議題,惟法庭今次並非就警方的行動作覆核,認為法庭應留意被告憲法權利的限制。至於辯方爭議案件會引致寒蟬效應,余若海認為辯方缺乏相關證據,形容2019年的大型暴力事件出現前,數據顯示警方曾大量地向公眾遊行和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控方另透露,警司張永勤曾向警隊發出行動指令,稱警方尊重和平的公眾集會,並會採取盡量促進(facilitating approach)有關活動和平和合法地進行,以及透過圓滑的方式(tactful policing approach)控制有關場合,惟當公眾安全受損等情況發生,警方便應果斷採取行動。

行動指令同時提及警方的「底線」,包括參加者與不同意見的市民出現口頭或肢體傷害、出現不合理的堵路情況、衝擊警方防線,以及作出任何暴力行為。

7名受審的被告為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和何秀蘭,他們否認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由於黎智英今早需就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今早毋須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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