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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醫院虐打六旬漢判囚 官:天網恢恢 閉路電視「盡責」工作 (19:59)

3名時任警員涉於去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虐打被捕的六旬醉漢,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首被告今(18日)在區域法院判囚32個月、次被告囚31個月、第三被告囚17個月。法官陳仲衡判刑指出,本案比起「七警案」更為嚴重,當中沒有任何社會事件背景,3名被告遺憾地以為在沒有他人監視下,便可將身為警員的責任放在一旁,是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閉路電視鏡頭「盡責地」工作,才能將各被告繩之於法。

辯方求情曾稱,首被告犯案源於當日被事主踢到後,從上司得知警方不會就此向事主採取行動,才「私了」事主;次被告因與首被告友好,看到此事亦因惹怒而犯案。陳官反駁稱,警員理應控制情緒,任何由警員執行的私刑必須嚴加阻嚇,並表示次被告對首被告而言並非好同事,因好同事理應用盡方法阻止事件發生,但次被告只是「火上加油」。

陳官稱,第三被告是事主「唯一的救命草」,但第三被告選擇袖手旁觀,形容他「在邪惡的場面中,麻木不仁地一走了之」,不但令事主繼續被虐,亦決定了3名被告的命運;若第三被告有履行職責,首、次被告及事主均「可獲救贖」。

陳官表示,3名被告的行為不但削弱警隊在公眾心中的名聲,更損害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望,動搖所有人對警方以至法治的信任,故此必須判處即時監禁。基於次被告受網絡起底影響,以及第三被告沒有案底,陳官扣減兩人的刑期一個月。

兒:判刑無法彌補父心理創傷

協助事主的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引述事主的兩名兒子指出,法庭的判刑無法彌補事主的心理創傷,需要尋求治療,會繼續對警務處長鄧炳強進行民事索償。林卓廷表示,事主一家至今從無收到警隊或3名被告的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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