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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雷射筆照警控藏武器罪成囚3月 官:被告稱電筒「還擊」有報復意味不信誤開雷射光 (17:37)

去年11月28日晚,有市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感恩節集會」,事後一名28歲倉務員涉用雷射筆兩度射向警員共40秒,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3個月。裁判官黃雅茵裁決稱,被告事後向警員聲稱以電筒「還擊」,有報復意味,不相信他當時錯誤開啟電筒至綠色雷射光模式照射警員。被告最終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張洺熙(28歲)被控於去年11月28日,在中環遮打道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裁判官裁決指出,涉案警員作供誠實可靠,信納警員所指被告曾兩度以雷射筆照向警員。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聲稱,案發時有防暴警以強光電筒照射令他眼睛刺痛,他於是以電筒還擊,原本他想以白光還擊,但當時錯誤開啟至綠色雷射光模式。裁判官明言不接納有關說法,認為若被告只是使用了錯誤的模式,理應即時關掉,不會先後兩次都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共數十秒。

裁判官又稱,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使用了「還擊」一詞,她認為其意思正如字面所述,當中包括報復因素,不含自衛之意,故認為他是故意開啟綠光模式襲警,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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