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5日北角衝突,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青年涉持自拍鋁棒襲擊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另一項拒捕罪在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共判監10個月。他就拒捕罪的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14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人為19歲的陳以晉,他早前承認襲擊督察馬智聖,並管有一支伸縮鋁棒,但否認抗拒警員莫淯麟,受審後於今年6月底被裁定罪成。上訴方透露,陳以晉將會於12月31日服刑完畢。
上訴方稱,案發片段顯示,警員莫淯麟在制服上訴人時將他摔在地上,未倒地前上訴人頭部已有血,事後醫療報告稱被告後腦有線性裂傷,但4名警員作供時均沒有解釋後腦的傷勢,而該傷勢與硬警棍造成的傷勢脗合,顯示警員作供不誠實,使用了非法武力揮棍打頭。而原審裁判官認為傷勢是由於上訴人頑強反抗,在混亂中自己造成,但該結論是純屬猜測,並非建基於證據,令定罪不穩妥。
控方回應稱,無辦法確認上訴人在那一個階段受傷,而審訊中亦沒有證供顯示警員曾揮棍打頭及傷勢如何造成,因此認為上訴方的說法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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