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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申按揭長子列業主 退休警長入稟索還業權 (20:30)

七旬退休警長於1994年因擔心日後退休影響按揭,置業時把長子名字列為業主,讓銀行批出貸款。警長近年立遺囑,因擔心長子趕父母出門,打算收回單位,惟長子不服,警長遂入稟高院要求長子交還業權及賠償。案件今日(12日)開審,退休警長形容自己「有傳統中國價值」,指即使物業轉讓子女,仍可「隨時攞返」,說「樓係我起,錢係我出」。

原告黎漢添 (78歲)育有兩子一女,被告是他的長子黎子能。原告在入稟狀透露,他1994年以208萬元購入長沙灣樂年花園一個單位,惟他預計1997年退休,擔心申請按揭有困難,遂把被告黎子能列為業主之一。原告指出,被告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但即使原告多次要求及發出律師信,被告仍拒絕交還業權。

黎漢添今日在庭上供稱,他1965年當差,至退休時職位是警長,曾駐守警察學校及報案中心,他說自己是南丫島居民,「有傳統中國價值」,認同自己「重男輕女」,並說:「係仔(兒子)都鍾意㗎啦!」

黎漢添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曾「畀錢」被告置業及營運寵物店,雖然雙方沒訂定借據,他亦沒告知被告何時還錢,黎漢添堅稱自己是「借錢」予兒子,「我問過佢還唔還,佢冇反應」,「借就借,佢以為係畀咗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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