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去年中秋節正日在觀塘碼頭附近以雷射筆照射向警車兩次,車內警員稱左眼受傷,其同袍即下車拘捕被告。青年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今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不爭議被告曾照射警車,但由於警車與被告相距甚遠,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明知車內有警員而刻意照射,故未能證明他有意圖傷害警員並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健樂(26歲)被控去年9月13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裁決指出,案發乃中秋節正日,法庭雖接納被告當時持雷射筆作賞月慶祝,但仍須分析被告除此用途外,有否意圖發射光束傷害警員。
裁判官表示,聲稱左眼受光束所傷的警員,以及下車追截及拘捕被告的警員,兩人對被告身分的供辭均清晰、合理、一致,故裁定被告就是案發對警車發射光束的人。
不過,裁判官重申,這並不代表被告有意圖向警員發射光束,因為案發現場沒有示威,場地和平,以及被告與警車相距超過50米,警車的車窗設計令外面無法內望,認為被告案發時或不知道警車內有警員。基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行為是對準警員,而聲稱受傷警員亦未呈上醫療報告,其口述傷勢或被誇大,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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