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女導師涉於2013年推薦學生家長到一間樂器公司購買小提琴,事後獲得佣金。導師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脫。律政司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庭被駁回,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30日)頒下判辭,指出涉案導師代學生家長辦事,已經屬於對方的代理人;她收受秘密佣金時,已破壞作爲「代理人」的誠信操守,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毋須答辯的裁決。惟律政司表明毋須重審,涉案導師維持無罪的裁決。
根據終院判辭,答辯人趙鶯(50歲)於裁判法院受審時,時任裁判官嚴舜儀認為,答辯人與學生家長事前沒有令其足以成為對方「代理人」的法律關係,裁定她無罪釋放。及後律政司上訴至高院原訟庭,時任暫委法官林嘉欣認為答辯人只是教授小提琴的獨立承包人,因此維持原判。
惟終院法官在判辭中強調,要符合《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代理人」定義,雙方毋須在事前存在法律關係;一旦某人同意代另一人辦事,對方合理地期望辦事人摒除自身利益,該名辦事人就是「代理人」。故此,原審裁判官裁定答辯人代學生家長物色小提琴時,不符合「代理人」關係,屬於法律上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