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成名的網絡紅人「Ming仔」,2016年與一間經理人公司簽訂兩年合約,Ming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出該公司於2017年單方面解約,要求賠償430萬元。案件原於今(22日)在高院開審,Ming仔一方申請將索償額減至約151萬元。惟法官發現,合約僅列明公司須向Ming仔支付每月「不多於」25萬元底薪,要求Ming仔一方釐清索償額的計算方法。案件押後至下周五再訊。
原告人為梁嘉銘(33歲),被告Viral Digital Studio Ltd.(VDS)今日沒有派代表應訊。據了解,被告一方曾向法庭呈交抗辯書,指控原訴人毁約,但自去年2月起,被告與和法庭及原告人失去聯絡。
庭上披露,涉事經理人合約列明被告須向原告人支付「不多於」每月25萬元的基本薪酬。法官明言,有關金額甚至可以是零元,又指出條款無保證原訴人每個月均可獲得固定25萬元,由於目前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索的基礎,遂要求原告一方釐清索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