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去年11月11日發起三罷行動,數十名黑衣人清晨在大埔墟熟食中心吃早餐,警方接獲舉報到場截查,在一名教大生身上搜出彈弓及彈珠等。教大生早前被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今(21日)改控刑責更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押後至6月30日答辯,以待辯方向控方索取文件,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教大四年級生黃葦納(24歲)今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訊。經修訂的控罪指出,他去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管有一把彈弓,多顆金屬彈丸及彈珠。
被告現時被起訴《公安條例》第33條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如果被告年滿17歲但不足25歲,最高可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至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一旦罪成可罰5000元或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