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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鄭永健選舉舞弊案 終院一致駁回上訴 (12:00)

網台主持鄭永健涉嫌於2015年在區議會選舉中舞弊,用金錢利誘多人在特定選區出選,以「𠝹票」手段「清除目標」,早前被裁定6項選舉舞弊及1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判監3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今(11日)終院一致駁回上訴。

判辭指出,終院上訴的唯一爭議點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1)條中「舞弊地」的意思,認為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對該字的詮釋均不正確;而「舞弊地」一詞不是一個犯罪精神的元素,而是指提供利益予另一人、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行為,若這些行為客觀地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行為,便可入罪。

終審法院表示,鄭永健故意及「舞弊地」作出條例所指特定的行為,即涉及誘使其他人參與選舉以獲取私人利益,藉此從「目標候選人」身上「𠝹票」,企圖操控選舉令「目標候選人」不利,認為此行為傾向於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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